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5.03.22
- 實施時間:2005.03.22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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