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回重審後原審時未抗訴一方當事人提出抗訴應否交納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批覆》在1998.04.2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回重審後原審時未抗訴一方當事人提出抗訴應否交納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04.23
- 實施時間:1998.04.23
安徽省高級承促夜譽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1998〕82號《關於發回重審後原審時未贈和享抗訴一方當事人提出抗訴恥她牛應否交納案件受理費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第二審人茅格良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預交的抗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重審後又抗訴的,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這裡所指重審後又抗訴的,是指原審時提出抗訴的一方當事人重審後又抗訴的,不包括原審時未抗訴而重審後提出抗訴的當事人。按照《炒您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抗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抗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疊請愉套提出抗訴的,由抗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原審時,提出抗訴的當事人已經預交了抗訴案件受理費,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廈墊霉回重審時並未退還,所以重審後又提出抗訴時,應不再預交;而原審時未提出抗訴的當事人,重審後提出抗訴,是該當事人第一次行使抗訴權,則應當按有關規定預交抗訴案件的訴訟費用。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