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門對適齡兒童入學爭議作出的處理決定可否提起行政訴訟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門對適齡兒童入學爭議作出的處理決定可否提起行政訴訟的答覆》在1998.08.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門對適齡兒童入學爭議作出的處理決定可否提起行政訴訟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08.21
  • 實施時間:1998.08.21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學校不接受適齡兒童入學是否可提起行政訴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根據《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門對適齡兒童入學爭議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受案範圍,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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