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至誠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至誠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覆》在2000.01.1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至誠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覆
  • 頒布時間:2000年0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1月1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6月10日[1999]陝高法委賠字第6號《關於王至誠申請賠償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公民因被偵查、檢察、審判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該公民有權申請並依照法律規定獲得賠償。國家賠償與單位補發工資性質不同,不能相互混淆。不能基於單位已經補發工資就剝奪該公民依法獲得的申請並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案王至誠於1995年1月1日以前被錯誤羈押的部分,根據以前的規定已經補發工資,國家不承擔賠償義務;其於1995年1月1日以後被錯誤羈押的部分雖也已補發了工資,但不影響其申請並依照法律規定獲得國家賠償。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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