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翠蘭等六人與廬山區十里鄉黃土嶺村六組土地徵用費分配糾紛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翠蘭等六人與廬山區十里鄉黃土嶺村六組土地徵用費分配糾紛一案的復函》在1994.12.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翠蘭等六人與廬山區十里鄉黃土嶺村六組土地徵用費分配糾紛一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4.12.30
  • 實施時間:1994.12.30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王翠蘭等六人與廬山區十里鄉黃土嶺村六組土地徵用費分配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我們研究認為: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補助費,除被徵用土地上屬於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付給個人外,其餘由被征地單位用於發展生產和安排就業等事業。現雙方當事人為土地徵用費的處理髮生爭議,不屬於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應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此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