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棣華等人與王慶貞等人房屋繼承案的批覆》在1987.08.0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棣華等人與王慶貞等人房屋繼承案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7.08.05
- 實施時間:1987.08.05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3月7日關於王棣華等人與王慶貞、朱亞英房屋繼承一案的請示報告已悉。
據你院調查,王棣華等人與王慶貞、朱亞英訴爭的房屋,原系王鏞、王慶貞、王守瑜母親的奩產,後被王鏞舅母出典,1937年由王鏞出資回贖,1947年辦理了過戶手續。1950年8月,杭州市人民政府給王鏞頒發了房產證,但該房一直由王鏞之妹王守瑜使用、管理。1956年3月,王鏞在其妻孫躍文未表示同意的情況下,個人書寫“贈與書”和“房地產讓渡證明書”,連同房契和個人印章一併交給王守瑜(未辦理過戶手續)。1960年、1963年,王鏞夫婦相繼去世。1981年11月,王守瑜在聯繫出售該房時病故。當月,王慶貞之女朱亞英以12500元價款將房屋出售。王鏞之子女王棣華等人得知,訴至法院,要求將該房確認為其父的遺產,予以繼承。
經研究,我們認為,該案爭執之房屋原系王鏞、王守瑜、王慶貞之母的財產。出典後,由王鏞於1937年出資贖回,解放後,該房屋確權為王鏞所有。在王鏞與孫躍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之財產,包括上述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在處理共同財產時,應取得另一方的同意。王鏞在徵求孫躍文意見時,孫明確表示不同意將房屋贈與王守瑜,以後在贈與書上又未簽字,因此贈與應屬無效。但鑒於王守瑜已長期掌管使用,王鏞生前曾有過贈與的明確表示,其子女當時也表示同意的歷史狀況,從實際情況出發,以認定一部分為王鏞和孫躍文的遺產,一部分屬於王守瑜的遺產為宜。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雙方的遺產分別由他們各自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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