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娟婷繼承糾紛一案的函》在1994.12.0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娟婷繼承糾紛一案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4.12.03
- 實施時間:1994.12.03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4]陝高法民再字第03號《關於王娟婷與王萬福、陳玉蘭繼承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從該案情況看,王學、王娟婷夫妻自1980年冬起即與其父母王萬福、陳玉蘭分灶另炊;1981年3月5日王學夫妻與其父母王萬福、陳玉蘭又分立戶籍,各為戶主,均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進行土地承包、生產經營和經濟核算;對外亦各自獨立地與他人建立債權、債務等民事關係。據此,王學、王娟婷與王萬福、陳玉蘭分家的事實應予認定。現當事人雙方訟爭之四間水泥平板房,系王學、王娟婷投資所建,應認定為他們夫妻共同財產。王學死亡後,應依照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由王學的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至於遺產的具體處理,可根據情況合理分割。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