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濟南鐵路分局訴天津鐵路分局滄洲站、滄洲水產公司經濟侵權糾紛一案管轄權問題請示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濟南鐵路分局訴天津鐵路分局滄洲站、滄洲水產公司經濟侵權糾紛一案管轄權問題請示的批覆》在1988.04.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濟南鐵路分局訴天津鐵路分局滄洲站、滄洲水產公司經濟侵權糾紛一案管轄權問題請示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8年04月28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4月28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法經[1988]11號請示收悉。關於濟南鐵路分局訴天津鐵路分局滄州站、滄州水產公司經濟侵權糾紛一案管轄權問題,依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侵權行為連續進行地、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地。故濟南鐵路運輸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
該案主要是處理侵權糾紛,以侵權行為的實施人為被告是恰當的。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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