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圳市興達工貿有限公司與復旦大學科學技術開發總公司及上海海通經濟聯合總公司匯款返還糾紛案件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圳市興達工貿有限公司與復旦大學科學技術開發總公司及上海海通經濟聯合總公司匯款返還糾紛案件請示的答覆》在1997.01.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圳市興達工貿有限公司與復旦大學科學技術開發總公司及上海海通經濟聯合總公司匯款返還糾紛案件請示的答覆
  • 頒布時間:1997年01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1月1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深圳市興達工貿有限公司與復旦大學科學技術開發總公司、上海海通經濟聯合總公司匯款返還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深圳市興達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達公司)未曾參與上海海通經濟聯合總公司(以下簡稱海通公司)和復旦大學科學技術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復旦開發公司)之間的電腦經銷契約以及補償契約,故本案爭議的補償費65萬元所涉及的債權債務關係,與興達公司無關。興達公司與海通公司雖有函件來往,但興達公司從未表示接收海通公司的65萬元債務,更未與海通公司訂立債務轉移協定,故不能認為接收侯必勝,即等於接收該65萬元債務。
二、侯必放擅自動用原太平洋貿易企業公司綜合業務部65萬元,以購貨款名義付給復旦開發公司,用於清償侯必勝在海通公司經銷電腦時,通過補償契約應當償付給復旦開發公司的補償費,應當認定為個人行為。興達公司事前未同意,事後也未追認侯必放的付款行為。故認定興達公司已同意支付該65萬元,缺乏依據,應予以糾正。
同意你院請示報告中的第一種意見,請通過再審妥善處理此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