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浙江東方製藥有限公司、紹興中藥廠與四川涪陵製藥廠專利侵權糾紛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浙江東方製藥有限公司、紹興中藥廠與四川涪陵製藥廠專利侵權糾紛案的函》在2000.06.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浙江東方製藥有限公司、紹興中藥廠與四川涪陵製藥廠專利侵權糾紛案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6.20
  • 實施時間:2000.06.20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東方製藥有限公司、紹興中藥廠為與四川涪陵製藥廠(現名太極集團涪陵製藥廠)專利侵權糾紛一案,不服你院[1996]川高法經一終字第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已予調卷審查並建議你院在本院調卷審查期間暫緩執行本案判決。
今年4月,太極集團有限公司致函本院稱,浙江東方製藥有限公司、紹興中藥廠的出資人浙江震元(集團)國有資本投資有限公司與太極集團有限公司已於今年3月24日簽訂《股權轉讓與組建新公司協定書》,約定浙江東方製藥有限公司由雙方合資,組建太極集團浙江東方製藥有限公司,太極集團有限公司出資占總資本的70%。據此,太極集團有限公司認為雙方已不存在紛爭,希望儘快結束對本案的審查。今年5月26日,太極集團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來函,聲明放棄執行本案的判決和要求賠償的請求。
鑒於以上情況,從有利於雙方當事人之間更好地發展生產出發,請你院抓緊工作,爭取雙方當事人儘快和解,撤回再審申請。現將該案全部案卷退回你院,並將有關材料轉去,請你院審查處理。有關工作進展情況,望及時報告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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