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2001]12號通知第二條如何適用的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2001]12號通知第二條如何適用的請示的答覆》在2003.09.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2001]12號通知第二條如何適用的請示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09.08
  • 實施時間:2003.09.08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送來京高發[2003]198號《關於法[2001]12號通知第二條如何適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根據法[2001]12號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凡以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行重組和決定撤銷、關閉的信託投資公司為被告的案件,已經審理終結的,應告知當事人持生效法律文書向實施撤銷或者停業整頓的信託投資公司的清算組申報債權。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執行案件作終結執行處理。
二、屬於第九批撤銷名單中的信託投資公司,同樣適用法[2001]12號通知的規定。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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