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河南省西華縣艾崗糧管所申請執行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政府、西平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一案如何執行問題的復函》在1993.03.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河南省西華縣艾崗糧管所申請執行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政府、西平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一案如何執行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03.09
- 實施時間:1993.03.09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如何執行西平縣人民政府財產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和財政部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檔案規定,地方財政的預算外資金屬於地方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管理的各項附加收入,應主要用於社會公益,由地方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專項安排,專項使用。法院根據生效的判決依法執行時,不能劃撥該項資金,應劃撥縣政府機關的預算外資金。至於本案西平縣人民政府是否應當與西平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問題,也應慎重研究,請再酌。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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