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應採用何種法律文書問題的答覆》在1996.03.2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應採用何種法律文書問題的答覆
- 頒布時間:1996年03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3月2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6年1月23日吉法研字(1996)第1號《關於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應採用何種法律文書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犯罪分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暫不收監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刑罰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認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和依據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