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江西省九江外貿發展有限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羅湖支行、深圳艾爾迪實業有限公司票據糾紛案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江西省九江外貿發展有限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羅湖支行、深圳艾爾迪實業有限公司票據糾紛案的答覆》在1998.03.2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江西省九江外貿發展有限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羅湖支行、深圳艾爾迪實業有限公司票據糾紛案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03.25
  • 實施時間:1998.03.25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本案票據行為發生時,《票據法》已施行,但是與《票據法》配套的新的票據格式還未啟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檔案規定,在新版匯票未印製啟用前,仍使用舊版匯票。同時,《銀行結算辦法》亦未廢止。因此在認定本案銀行承兌匯票有效性問題時,應結合《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考慮。
按照《銀行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人可以是收款人,也可以是承兌申請人,在由承兌申請人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時,匯票的簽發人則與承兌申請人為同一人。本案承兌申請人在“承兌申請人蓋章”處簽章後,承兌銀行也在匯票上蓋章,承諾承兌,如認定匯票無效,發生止付票款,不僅使持票人處於不利地位,而且也不利於票據流通。因此,對使用舊版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人與承兌申請人為同一人時,如果簽發人僅在“承兌申請人蓋章”處簽章,其簽章即視同為簽發人簽章,應認定該銀行承兌匯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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