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後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後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覆》在2007.09.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後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7.09.11
  • 實施時間:2007.09.11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後,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請示》(京高法[2007]208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時自動生效,故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財產進行處分後,該財產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同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或抵債的,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人民法院無需先行解除該財產上的查封、扣押、凍結,可直接進行處分,有關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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