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秀萍、李生華訴朱伯華房產糾紛一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秀萍、李生華訴朱伯華房產糾紛一案如何處理的復函》在1993.12.0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秀萍、李生華訴朱伯華房產糾紛一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3年12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2月0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民申(1992)21號《關於李秀萍、李生華訴朱伯華房產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據你院報告稱,1945年吉壽山將自己承典張裕坤(下落不明)的現蘭州市城關區山字台北街6號兩間東房轉典給李有福。1953年當地人民政府發給李有福他項權利證明書,確認李有福對該房享有無期限的典權。1974年李有福及其子李生華立據將該房轉讓給朱伯華。1979年朱伯華在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1991年房屋產權換證時,經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登報無異議後,為朱伯華頒發了該房所有權證。據此,我們認為,1974年李有福及其子李生華所立轉讓字據可視為典權讓與行為,並非該房所有權的轉讓,即李有福脫離典的關係,由受讓人朱伯華承受其承典人的地位。後經登報公告無異議後,朱伯華取得該房所有權證。現李有福的子女李秀萍、李生華對該房主張回贖,不應予以支持,訟爭房屋應歸朱伯華所有。
以上意見,供參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