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新榮訴天津市第二醫學院附屬醫院醫療事故賠償一案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在1992.03.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新榮訴天津市第二醫學院附屬醫院醫療事故賠償一案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2.03.24
- 實施時間:1992.03.24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91)第38號請示報告收悉。關於李新榮訴天津市第二醫學院附屬醫院醫療事故賠償一案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經研究,我們認為:《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天津市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是處理醫療事故賠償案件的行政法規和規章,與《民法通則》中規定的侵害他人身體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你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參照《天津市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根據該案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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