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傑與符文海房屋買賣糾紛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傑與符文海房屋買賣糾紛案如何處理的復函》在1993.02.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傑與符文海房屋買賣糾紛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02.17
  • 實施時間:1993.02.17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1992)206號關於李傑與符文海房屋買賣糾紛如何適用有關規定的請示報告收悉。從報告材料看,此案雙方當事人買賣房屋出於自願,李傑交付了房屋價款,有符文海所立具有房屋買賣內容、收取房屋價款的字據,符文海將產權證交給了李傑,由李傑實際管理使用該房屋多年,只是由於“文革”期間,當地房管部門停辦私房買賣登記業務等原因,未能及時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據此,我們研究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四年《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和有關法律規定精神,以認定符文海與李傑的房屋買賣關係有效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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