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朱仲珍等訴王松泉返還財產案如何處理的函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朱仲珍等訴王松泉返還財產案如何處理的函復》在1993.05.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朱仲珍等訴王松泉返還財產案如何處理的函復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05.20
  • 實施時間:1993.05.20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浙法民他字(101)號《關於朱仲珍等人訴王松泉返還財產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從報告材料看,雙方爭議的《抱經堂藏書圖》兩幅,原為已故朱遂翔經營舊書業時所收藏,後存於朱的學徒王松泉之處。朱去世後,一九八七年十月前,朱的子女朱仲珍等曾向王松泉多次索還該圖未果,遂持其父一九六二年所寫的內有“私自保存,傳之於子孫”內容的家書為據,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王松泉返還。據此,經研究,我們同意你院報告中的第二種意見,即在王松泉不能提供該畫由朱遂翔贈與的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所爭議之圖應返還朱家。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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