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被學校聘用的人員在外租賃企業其主體資格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在1990.09.0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被學校聘用的人員在外租賃企業其主體資格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0.09.03
- 實施時間:1990.09.03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寧法發字第33號請示報告收悉。關於未被學校聘用的人員在外租賃企業,其主體資格如何認定的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本案契約當事人一方晉學禮系銀川市第六中學未被聘用的教師,自1988年8月起每月從學校領取70%的工資。1989年3月23日,晉學禮經學校同意,與銀川市郊區光華實業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1989年5月1日至1991年4月30日)的企業租賃契約。契約簽訂後,學校雖限期晉學禮調離,但未辦理調動手續,也未停發其工資。根據國務院國發(86)27號《國務院關於發布〈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的通知》和國務院國發〔1986〕73號《國務院關於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通知》,應允許和鼓勵未被聘任的專業技術人員到其他單位去工作,且晉簽訂租賃經營契約是經學校同意的,故對晉學禮在企業租賃契約中的主體資格,不應以其尚未調出學校,未停發70%的工資為由,而認定晉不具備契約主體資格。至於其調動和工資問題,應由當地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