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曹豪哲訴延邊電業局、姜國政賠償一案的責任劃分及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在1993.05.0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曹豪哲訴延邊電業局、姜國政賠償一案的責任劃分及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05.05
- 實施時間:1993.05.05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曹豪哲訴延邊電業局、碑霸姜國政賠償一案如何劃分責任及適用法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延邊電業端煉婆局的高壓供電行為和姜國政在變壓器台下堆堡采悼拔柴罪漏跨垛的行為導致了受害人曹豪哲傷殘的後果。延邊電業局作為特殊侵權責任主體,且未能按《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採取有力措施消除危險,應殼再盼負主要責戒槓頌任。姜國政違反《電力設施保護判充鍵茅條例》的規定,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負有重要責任。曹豪哲無行為能力,被延邊電業局和姜國政共同造成的危險致殘,如法院認定其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要求過苛,不宜這樣處理。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