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改進張貼布告工作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64年09月18日發布,自1964年09月1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64年09月18日
- 實施日期:1964年09月18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審判機關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據我們從各地法院報告中了解,目前不少法院在張貼布告工作中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是:(1)出布告的案件範圍過寬,有的法院對不夠典型的一般徒刑案件也出了布告。(2)布告張貼的範圍太廣,數量過多,有的法院把死刑案件的布告發至全省各人民公社到處張貼,有的基層法院開一次宣判大會處理四名罪犯,就出了八百六十多張布告;有的法院把布告送到鄰省、鄰縣去張貼。(3)有的法院對一審判決徒刑的案件,宣判後不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就急急忙忙地要出布告。(4)有些布告對不應公布的犯罪情節,也寫上布告,公布出去,影響很不好。
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出布告,是一項極其嚴肅的工作,應當注意質量,講究效果,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因此,對於上述存在的問題,必須切實地加以改進。現將我院對今後張貼布告工作的意見提出如下,請你們進行研究,並轉告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予以執行。
1.張貼布告,應當限於死刑案件。徒刑案件中少數具有教育意義的典型案件,也可出幾張。對判處其他刑罰的案件,一律不要出布告。
2.對判處死刑的案件,應當在最高法院核准後交付執行時才能出布告;對判處徒刑的案件需要出布告的,也應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才能出布告。
3.對判處死刑的案件,一般地只出兩張布告,一張貼在法院門口,一張貼在執行現場或現場附近的地方,其中有教育意義的,可以在發案有關的地方增貼一張或幾張。對判處徒刑的案件需要出布告的,可在法院門口和發案有關的地方張貼幾張,數量不能過多。
對於召開民眾會公開宣判或宣布執行的典型案件,也不宜大量出布告。但為了擴大宣傳,教育民眾,可以根據案件內容編寫內部宣傳提綱,印發基層組織和人民法庭,向民眾廣為宣傳,進行教育。此項宣傳提綱應報請當地黨委審定。
4.布告的內容,應當簡要地敘述罪犯的犯罪事實和法院判處的結論,不能泄露國家機密,不能引述反動謠言,不能指出陰私案件的被害人的姓名和敘述陰私方面的具體情節,以免產生不良影響和後果。
5.為了切實保證布告的質量,布告稿應由法院領導同志認真審查後才能繕寫張貼。
據我們從各地法院報告中了解,目前不少法院在張貼布告工作中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是:(1)出布告的案件範圍過寬,有的法院對不夠典型的一般徒刑案件也出了布告。(2)布告張貼的範圍太廣,數量過多,有的法院把死刑案件的布告發至全省各人民公社到處張貼,有的基層法院開一次宣判大會處理四名罪犯,就出了八百六十多張布告;有的法院把布告送到鄰省、鄰縣去張貼。(3)有的法院對一審判決徒刑的案件,宣判後不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就急急忙忙地要出布告。(4)有些布告對不應公布的犯罪情節,也寫上布告,公布出去,影響很不好。
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出布告,是一項極其嚴肅的工作,應當注意質量,講究效果,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因此,對於上述存在的問題,必須切實地加以改進。現將我院對今後張貼布告工作的意見提出如下,請你們進行研究,並轉告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予以執行。
1.張貼布告,應當限於死刑案件。徒刑案件中少數具有教育意義的典型案件,也可出幾張。對判處其他刑罰的案件,一律不要出布告。
2.對判處死刑的案件,應當在最高法院核准後交付執行時才能出布告;對判處徒刑的案件需要出布告的,也應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才能出布告。
3.對判處死刑的案件,一般地只出兩張布告,一張貼在法院門口,一張貼在執行現場或現場附近的地方,其中有教育意義的,可以在發案有關的地方增貼一張或幾張。對判處徒刑的案件需要出布告的,可在法院門口和發案有關的地方張貼幾張,數量不能過多。
對於召開民眾會公開宣判或宣布執行的典型案件,也不宜大量出布告。但為了擴大宣傳,教育民眾,可以根據案件內容編寫內部宣傳提綱,印發基層組織和人民法庭,向民眾廣為宣傳,進行教育。此項宣傳提綱應報請當地黨委審定。
4.布告的內容,應當簡要地敘述罪犯的犯罪事實和法院判處的結論,不能泄露國家機密,不能引述反動謠言,不能指出陰私案件的被害人的姓名和敘述陰私方面的具體情節,以免產生不良影響和後果。
5.為了切實保證布告的質量,布告稿應由法院領導同志認真審查後才能繕寫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