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管理機關能否撤銷錯誤的註銷抵押登記行為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管理機關能否撤銷錯誤的註銷抵押登記行為問題的批覆》在2003.11.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管理機關能否撤銷錯誤的註銷抵押登記行為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11.17
  • 實施時間:2003.11.20
200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17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首長機電設備貿易(香港)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房產局註銷抵押登記、吊銷(1997)柳房他證字第0410號房屋他項權證並要求發還0410號房屋他項權證抗訴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房地產管理機關可以撤銷錯誤的註銷抵押登記行為。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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