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懷孕女犯保外如何計算刑期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懷孕女犯保外如何計算刑期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1月2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研字第730號
【發布日期】1956-01-26
【生效日期】1956-01-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懷孕女犯保外如何計算刑期問題的批覆
(1956年1月26日法研字第730號)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1955年11月18日法辦字第346號關於懷孕女犯保外如何計算刑期的請示已收悉。按勞改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是指懷孕女犯不許收押,此時刑罰尚未開始執行,不發生刑期計算問題,來文年說女犯劉金秀被判處徒刑一年,扣押後發現懷孕,如果此時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應該延期執行;如果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正在執行,參照勞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不收押懷孕女犯的精神,可以比照同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經主管人民公安機關審核批准後,取保監外執行,並通知犯人所在地人民公安機關加以監督。犯人在監外期間,算入刑期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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