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是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問題的請示》下發的批覆。經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6次會議通過,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4月10日發布,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

2013年2月26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3〕7號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1年4月10日
  • 實施日期:2001年4月18日
  • 施行狀態:已廢止 
發布信息,批覆全文,法律廢止,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已於2001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日

批覆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2000]101號《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對於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布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上述犯罪,同時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復

法律廢止

2013年2月26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3〕7號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十批)的決定》已於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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