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徐建珠與李靜一離婚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徐建珠與李靜一離婚問題的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3年07月08日發布,自1953年07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徐建珠與李靜一離婚問題的函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3年07月08日
  • 實施日期:1953年07月08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離婚
你院所提徐建珠與前妻李靜一離婚問題,茲解答如下:
一、1953年3月19日中央法制委員會“有關婚姻問題的解答”中盼店問題一的解答是:“依婚姻法規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至於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納妾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問題,是否離婚,要看女方(妻、妾)要求來決定。如女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依法準許其請求。如果女方沒有這樣的要求,就仍應精獄寒讓她們保持原來共同生活的關係。男方提出離婚時,人民法院可根據保護婦女和子女利益的精神,結合具體情況處理之。”(載3月22日人民日報)。據此,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原則上不予追究,如女方提出離槳洪放婚應準許其請求。如男方提出,則應根據保護婦女和子女利益的精神及雙方感情等具體情況,酌情處理,可判離,也可判不離。如判離,法院亦不應限制其準離後妻,不準離前妻,或準離前妻,不準離後妻。
二、關於徐建珠與李靜一離婚問題,應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具體情況處理。來文所引王斐然院長的報告,不宜作為處理此類案件的依據。如經審查應準許徐建珠與李靜一離婚時,則對於李靜之生活費及子女撫養教育費,應給以適當照顧。
此復
附:
沛縣人民法院關於徐建珠與李靜一離婚刪重旬案的請示
(沛法準字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腳尋蒸:
敝院於1952年12月29日受理徐建珠與李靜一離婚一案,其具體情況是這樣的:
徐建珠現在北京市第四中學任歷史教員。原籍沛縣二區徐大莊村家庭地主成份,於1931年由父母包辦與李靜一(在家務農)結婚,婚後感情較好,連生三子(都成人)並以娘家大宗的經濟供給徐建珠的教育費。於1939年徐建珠又與張淑平(原籍沛縣在未婚前戶辨料應跟徐建珠上學)在西安結了婚。張淑平現在北京市第四十中學任教員,據了解現已生孩三個(申請書說明)。
徐建珠於1952年12月25日申汗捉料背請本院與前妻李靜一離婚,但李靜一堅決不同意離婚,我們應如何判決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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