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張緒桂與姚梅霞離婚案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64年06月15日發布,自1964年06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張緒桂與姚梅霞離婚案的批覆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64年06月15日
- 實施日期:1964年06月15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離婚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張緒桂與姚梅霞離婚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後,我們認為:如姚梅霞提出離婚要求經查屬實,現張緒桂又提出離婚,可按雙方同意離婚處理。
此復
附: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張緒桂與姚梅霞離婚案的請示
(報告(64)民他字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請示張緒桂與姚梅霞離婚一案,由於對該案處理沒有把握,特將本案情況及我院處理意見報告如下:原告張緒桂,男,27歲,住合肥市宿州路113號,現在合肥市糧食局工作。被告姚梅霞,女,24歲,原住香港英皇道470號三樓,現住址不祥。張、姚雙方於1957年自由戀愛在上海結婚,婚後感情很好,已有子女3人。1958年張參加工作,來合肥通用機械廠當徒工,當時姚因懷孕生產,未能隨張同來。姚在第一個孩子出生後不久,即來合肥與張同居。1961年4月張調到合肥市糧食局工作,為了解決他們家庭生活困難,組織上又將姚安排在合肥市飲食部門工作。張、姚在合肥市共同生活期間,相處很好,沒有不和睦現象。
1962年初,姚連線她住在香港的母親來信和電報,說有病要姚前往香港探望。為此,姚於1962年9月請假去香港,並帶去兩男孩。開始雙方還不斷有信件往來,1963年7月後姚突然斷絕音訊。經張去信聯繫,姚提出離婚要求。後又藉口遷移住址,拒絕與張聯繫。張緒桂於1963年11月具狀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離婚。該院受理後,曾囑張仍按原地址去函協商,亦為郵局“查無此人”而退回。現張緒桂要求缺席判決離婚。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住址不明,擬裁定不受理。我院認為:本案既有一定的原告、被告和具體訴訟要求,又需要法院調查、審理和執行,因此,應該立案,正式受理。但因被告人住址不明,除再囑原告人張緒桂通過姚的親友設法再查明姚梅霞下落和目前情況外,待兩年後可以被告人下落不明作缺席判決。當否,請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