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已公私合營清產核資折價入股的房屋屬國家所有的復函——關於大連中藥廠與周淑清房屋產權糾紛一案的復函》在1992.07.3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已公私合營清產核資折價入股的房屋屬國家所有的復函——關於大連中藥廠與周淑清房屋產權糾紛一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2.07.31
- 實施時間:1992.07.31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4月15日(1991)民監字第76號《關於大連中藥廠與周淑清房屋產權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
經我們研究認為:1956年公私合營時,瑞生藥房依照當時的政策規定,對房屋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經過清產核資已折價入股;私房代表人張錫九(周淑清的丈夫)領取了股息,並為其女兒安排了工作。公私合營後,大連中藥廠將訴爭房屋納入國有固定資產管理使用至今,並一直交納房地產稅。據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即訴爭房屋已公私合營,產權屬國家所有,由大連中藥廠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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