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工礦產品與農副產品、工礦產品中的通用產品與專用產品區分問題的函》在1987.12.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工礦產品與農副產品、工礦產品中的通用產品與專用產品區分問題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7.12.09
- 實施時間:1987.12.09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庭:
你院〔87〕滬高經核字第10號《關於訴訟標的物豬內臟歸屬何種性質產品及其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購銷契約糾紛案件,適用《工礦產品購銷契約條例》和《農副產品購銷契約條例》時,經常遇到工礦產品與農副產品、工礦產品中的通用產品與專用產品的區分問題。這兩個問題,經我庭函請國務院法制局進行解釋,國務院法制局以國法辦函字〔1987〕025號《關於解釋購銷契約條例問題的復函》作了答覆。現將其復函及所附的《關於工礦產品、農副產品,通用產品、專用產品的劃分意見》轉發給你庭,為區分訴訟標的物種類的參考,今後如另有規定,則按新的規定辦。至於你院請示的豬內臟,應屬農副產品並適用《農副產品購銷契約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