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展期貸款超過原貸款期限的效力問題的答覆》在2000.02.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展期貸款超過原貸款期限的效力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2.13
- 實施時間:2000.02.13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滬高經他字第36號“關於展期貸款超過原貸款期限的效力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展期貸款性質上是對原貸款契約期限的變更。對於展期貸款的期限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應否以此認定該展期無效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確認契約是否有效,應當依據我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只要展期貸款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不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認定有效。你院請示涉及案件中的擔保人的責任,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及法發〔1994〕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契約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予以確認。
200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