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中國長江航運(集團)總公司與武漢港務管理局委託代收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糾紛一案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中國長江航運(集團)總公司與武漢港務管理局委託代收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糾紛一案請示的復函》在2003.05.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中國長江航運(集團)總公司與武漢港務管理局委託代收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糾紛一案請示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05.28
  • 實施時間:2003.05.28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對中國長江航運(集團)總公司與武漢港務管理局委託代收永運客貨運附加費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本院經研究認為,水運客貨運附加費屬國家行政規費,交通部是惟一的法定徵收單位。中國長江航運(集團)總公司(以下稱長航總公司)和武漢港務管理局雖是企業法人,但根據交財發[1993]456號和交財發[1993]541號兩個檔案的規定,它們是受交通部委託徵收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的代征單位和代收單位,因此與交通部形成行政委託法律關係,長航總公司與武漢港務管理局之間則構成該項行政委託的轉委託關係,不應認定是民事委託關係。
綜上,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第二種意見,本案糾紛不屬人民法院受理範圍,應依法駁回長航總公司的起訴。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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