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中國銀行中銀髮[2002]45號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中國銀行中銀髮[2002]45號請示的答覆》在2002.10.1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中國銀行中銀髮[2002]45號請示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10.14
  • 實施時間:2002.10.14
中國銀行:
你行《〈關於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生保證行為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適用問題的請示》(中銀髮[2002]45號)已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本院1994年4月15日發布的《關於審理經濟契約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1994]8號)第11條規定,保證契約中沒有約定保證責任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在被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在主債權已超過2年訴訟時效後,債權人和債務人又對原債務予以重新確認的,不符合本院《關於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生保證行為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法[2002]144號)第一條關於“債權人已經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主債務人主張了權利,使主債務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條件。在此情況下,不能認為“主債權沒有喪失訴訟時效”。既然原主債務之訴訟時效已經屆滿,則保證期間亦隨之屆滿。如保證人未對重新確認後的債務提供擔保,則保證人對該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此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