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該司法解釋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 施行時間:2018年1月18日
  • 頒布方:最高人民法院
  • 類別:法律;司法解釋
解釋全文,專家解讀,

解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專家解讀

一、有律特邀資深婚姻法專家張敏律師對此司法解釋作出詳細解讀:
1、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讀:在借給別人錢的時候,特別是大額借貸的時候,要儘可能的要求夫妻共同簽字,這樣可以避免因為事後無法舉證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損失。對於夫妻來說,這一規定有利於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儘可能的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狀態下“被負債”現象的發生。
2、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這一條有一個明確的前提,就是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了日常生活需要,夫或妻一方單方以個人名義作出的借貸行為,視為夫妻共同行為,這個債務也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在這種情況下,不管是在債權債務訴訟,還是在離婚訴訟中,主張這個債務不是為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一方,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3、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讀:如果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欠的錢,尤其是大額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這個債務一般情況下是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
如果債權債務訴訟中的債權人,或者離婚訴訟中欠債的一方,認為這個債務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就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來證明這個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二、有律特邀經濟學專家、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魯桂華認為: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夫妻共同債務須滿足以下條件:
1、夫妻雙方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2、 是為家庭的生計等舉借的債務,是夫妻共同的債務。
3、超出家庭正常功能的債務,一般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這體現了將人的家庭角色、家庭內的權力義務,和人的其它社會角色、家庭外的權力義務相區分的原則。同時也為夫妻一方的過度舉債行為與家庭財產之間建立了一個防火牆,也有助於防止夫妻一方和第三方串通侵害對方財產和家庭財產的惡意行為。
三、有律家族財富管理專家、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飛律師總結夫妻債務償還的五條標準:
1、夫妻共同負債,共同償還。即夫妻在結婚後,雙方共同對外負債,那么該債務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夫妻共同償還。
2、夫妻日常債務,共同償還,此條規則也叫夫妻日常債務,夫債妻還。即結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負債,但是該負債用於夫妻雙方的日常生活需要,也就是為了滿足夫妻雙方日後生活所必需,屬於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3、超常債務,個人償還,此條規則也叫超常債務,夫債夫還。即結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負債,該負債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則該負債不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僅由負債一方個人償還。值得注意的是,若婚後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負債,即使該債務超出了生活所必需,但該筆債務卻用於夫妻雙方共同生活,仍然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4、賭毒債務,個人償還,此條規則也叫賭毒債務,夫債夫還。即結婚後,夫妻一方負債,所負債務用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僅由負債一方個人償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5、虛構債務,夫債夫還。即夫妻一方虛構債務的,僅由一方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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