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產權案件有關政策問題的批覆》在1986.01.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產權案件有關政策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6.01.27
- 實施時間:1986.01.27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並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5)湘法民請字第10號《關於審理房屋產權案件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我院1963年8月28日《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幾個問題的意見(修正稿)》中,有關“地主、富農在土改時應沒收而被遺漏的房屋,應當按照土地改革法予以沒收,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的規定,是根據當時的情況作出的。20多年來,我國的政治、經濟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黨的工作重心已經轉移,因此,該規定不應當再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