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頓期間相關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頓期間相關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在2002.11.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頓期間相關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2年11月18日
  • 實施時間:2002年11月18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維護國家金融秩序,配合國家清理整頓城市信用社的工作,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現就人民法院審理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頓期間相關民事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照國務院《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的規定,城市信用社被撤銷後,對以其為被告而起訴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應當告知當事人依照《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的規定申報債權;已經受理的,中止審理,待清算組成立後,人民法院可以以清算組為訴訟當事人恢複審理。
以被撤銷的城市信用社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尚未執行的,不予執行;已經開始執行的,終止執行。
二、當事人對被撤銷的城市信用社的清算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清算組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三、對以停業整頓的城市信用社為被告起訴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暫不受理;已經受理的,中止審理;對以停業整頓的城市信用社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暫不執行;正在執行的,中止執行。
2002年11月18日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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