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員任職和確定職級的年齡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員任職和確定職級的年齡問題的批覆》在1987.06.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員任職和確定職級的年齡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7.06.30
  • 實施時間:1987.06.30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審判員任職和確定職級的年齡問題的來函反映:“我院現職審判員五十八名,雖已全部按47號檔案落實了處級幹部待遇,但是確定為正處級職級的僅有三名,主要原因是省委組織部強調確定正處級審判員職級的,必須按提任正處級幹部的年齡要求,即不得超過五十三周歲。因此,我院呈報正處級的十六名超過五十三周歲的審判員一個未批(我院共有超過五十三周歲的審判員二十三名),這樣的結果挫傷了這批有豐富審判工作經驗的老審判員的積極性,也影響了審判專業隊伍的穩定。”
經研究,我們意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審判員是人民法院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審判專業人員。審判工作性質決定審判員需要由政治條件好、有法律專業知識和審判實踐經驗、有相當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幹部擔任。因此,審判員不同於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各級法院審判員任職和確定職級的年齡,不能和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同等對待,凡審判工作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辦發〔1985〕47號檔案的規定,在離退休之前均可任命為審判員,並確定相應的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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