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孫嵩群訴甘棠供銷社房屋產權糾紛案處理意見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孫嵩群訴甘棠供銷社房屋產權糾紛案處理意見的函》在1989.07.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孫嵩群訴甘棠供銷社房屋產權糾紛案處理意見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9.07.18
  • 實施時間:1989.07.18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8年6月24日《關於孫嵩群訴甘棠供銷社房屋產權糾紛案處理意見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認為,現座落在賓陽縣甘棠鎮果木街27號後院的十七間(約300平方米)房屋,原系孫嵩群的公爹陳逢勛(1958年去世)開設“德成號”醬料園之作坊。土改時,陳被劃為工商業兼地主,“德成號”房產未被沒收。1953年,“德成號”停業,陳將該作坊借給甘棠貿易公司使用,後該公司又轉借給本案被告甘棠供銷社使用。1962年,陳洪興(陳逢勛之子,1986年死亡)、孫嵩群夫婦將“德成號”房產折價2506元投資入股,隨後即領取了甘棠供銷社發給的股息。現孫嵩群向賓陽縣人民法院起訴索要該作坊。從本案上述的具體情節和歷史背景考慮,應認定孫嵩群夫婦已將該作坊房產作價入股。根據有關政策的規定,對孫嵩群索要房產的申訴不應支持。但孫可以請求退回股金,甘棠供銷社在退還股金時,應視原房產的具體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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