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季素梅、張勇訴泰興縣人民醫院(第三人馬兆霞、生炳林)確認血親關係一案執行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9.03.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季素梅、張勇訴泰興縣人民醫院(第三人馬兆霞、生炳林)確認血親關係一案執行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89年03月21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3月2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季素梅、張勇訴泰興縣人民醫院確認血親關係一案執行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意見。即根據醫院發生的錯換手牌的事實以及血液足印鑑定結論,可以認定季素梅現撫養的孩子是馬兆霞的,而馬兆霞現撫養之子不是馬兆霞的,所以馬兆霞應當將她撫養的孩子交出來。如果馬兆霞不交出孩子,對其拒不交出孩子的行為,則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如果有刑法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的行為,也可適用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但要充分做好當地黨政等有關部門的工作,取得他們的支持,以防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