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工程造價從業人員是否同時在兩個單位執業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工程造價從業人員是否同時在兩個單位執業問題的答覆》在2006.06.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工程造價從業人員是否同時在兩個單位執業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6.06.26
  • 實施時間:2006.06.26
四川省高級人法院:
你院[2003]川民終字第343號《關於如何認定司法鑑定人員是否同時在兩個司法鑑定機構執業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的規定,工程造價諮詢單位不屬於實行司法鑑定登記管理制度的範圍
二、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以及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於規範工程造價諮詢行業管理的通知》(國清[2002]6號)精神,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和造價工程師的審批、註冊管理工作由建設行政部門負責。
關於你院請示中提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又經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登記註冊為司法鑑定機構,其工程造價從業人員同時具有兩個《執業許可證》的問題,是由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造價鑑定實行雙重執業準入管理而引發的,應當視為一個單位兩塊牌子,不能因為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經過雙重登記就認定在其單位註冊從業的工程造價人員系同時在兩個單位違規執業。對於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單位和鑑定人員的執業資質認定以及對工程造價成果性檔案的程式審查,應當以工程造價行政許可主管部門的審批、註冊管理和相關法律規定為據。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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