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自殺”含義的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自殺”含義的請示的答覆在2002.03.0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自殺”含義的請示的答覆
  • 頒布時間:2002年03月06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3月0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1]贛經請字第3號關於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自殺”含義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本案被保險人在投保後兩年內因患精神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溺水身亡,不屬於主動剝奪自己生命的行為,亦不具有騙取保險金的目的,故保險人應按契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此復
二○○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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