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的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的請示的答覆在2002.08.0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的請示的答覆
  • 頒布時間:2002年08月02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8月0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2]閩行他字第2號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溯及力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行政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後即1990年10月1日以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的計算應當適用本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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