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在1991.07.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1.07.08
  • 實施時間:1991.07.08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號《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我們認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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