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將共有房屋贈與他人屬於夫妻另一方的部分應屬無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將共有房屋贈與他人屬於夫妻另一方的部分應屬無效的批覆》在1987.08.0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將共有房屋贈與他人屬於夫妻另一方的部分應屬無效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7.08.05
  • 實施時間:1987.08.05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3月7日關於王棣華等人與王慶貞、朱亞英房屋繼承一案的請示報告已悉。
據你院調查,王棣華等人與王慶貞、朱亞英訴爭的房屋,原系王鏞、王慶貞、王守瑜母親的奩產,後被王鏞舅母出典,1937年由王鏞出資回贖,1947年辦理了過戶手續。1950年8月,杭州市人民政府給王鏞頒發了房產證,但該房一直由王鏞之妹王守瑜使用、管理。1956年3月,王鏞在其妻孫躍文未表示同意的情況下,個人書寫“贈與書”和“房地產讓渡證明書”,連同房契和個人印章一併交給王守瑜(未辦理過戶手續)。1960年、1963年,王鏞夫婦相繼去世。1981年11月,王守瑜在聯繫出售該房時病故。當月,王慶貞之女朱亞英以1250元價款將房屋出售。王鏞之子女王棣華等人得知,訴至法院,要求將該房確認為其父的遺產,予以繼承。
經研究,我們認為,該案爭執之房屋原系王鏞、王守瑜、王慶貞之母的財產。出典後,由王鏞於1937年出資贖回,解放後,該房屋確權為王鏞所有。在王鏞與孫躍文婚姻關係存繼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之財產,包括上述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在處理共同財產時,應取得另一方的同意。王鏞在徵求孫躍文意見時,孫明確表示不同意將房屋贈與王守瑜,以後在贈與書上又未簽字,因此贈與應屬無效。但鑒於王守瑜已長期掌管使用,王鏞生前曾有過贈與的明確表示,其子女當時也表示同意的歷史狀況,從實際情況出發,以認定一部份為王鏞和孫躍文的遺產,一部份屬於王守瑜的遺產為宜。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雙方的遺產分別由他們各自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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