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當前的對敵鬥爭中審判工作的任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當前的對敵鬥爭中審判工作的任務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62年12月10日發布,自1962年12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當前的對敵鬥爭中審判工作的任務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62年12月10日
  • 實施日期:1962年12月10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審判機關
根據黨的八屆十中全會關於階級鬥爭的指示和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所確定的政法工作的方針、任務,現就當前對敵鬥爭中的審判工作提出以下幾個問題:
一、當前國內的政治形勢,總的說來是好的。隨著國家整個經濟形勢的好轉,社會治安情況去年(1961年)比前年好,今年(1962年)又比去年(1961年)好。但是,只要國內還有階級存在,國際上還有帝國主義、反動的民族主義和現代修正主義,階級鬥爭就不會停止。黨的八屆十中全會曾經指出,在無產階級革命和無產階級專政的整個歷史時期,存在著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階級鬥爭。這種階級鬥爭,是錯綜複雜的、曲折的、時起時伏的,有時甚至是很激烈的。對敵鬥爭是階級鬥爭最尖銳的方面,反革命分子及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也總是循著時起時伏的規律變化的,儘管敵人的力量愈來愈弱,但他們是不甘心死亡的,總是要乘機進行破壞的。因此,作為國家專政機關之一的人民法院,對於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鬥爭,就必須有長期的思想準備和力量準備。
今年(1962年)以來,特別是6、7月美蔣妄圖進行軍事冒險期間,反革命案件有所上升。其中很大一部分還是暗藏在機關、學校、企業內部而進行作案的反革命分子。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決定,要在今冬和明年(1963年)給反革命分子幾次嚴厲的打擊。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加強審判工作,同一切進行現行破壞的反革命分子作嚴肅的鬥爭,適時有力地懲辦他們的破壞活動。當然,反革命案件的多或少,也還存在地區上的差別。在沿邊、沿海、鐵路沿線、大中城市和一部分情況比較複雜的地區,反革命活動是比較猖獗的,反革命案件就多些,有的地方這類案件還不多,有的甚至還沒有反革命案件。在那些反革命案件不多或者現在還沒有反革命案件的地區,人民法院也決不能有任何輕敵麻痹思想,仍然要提高警惕,注視敵情的變化,隨時準備打擊敵人;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止誇大敵情,誤我為敵的現象發生。
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對於社會治安和人民生命財產也有嚴重的破壞性。他們的活動,又往往與反革命的破壞相呼應。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是大中城市的人民法院,在打擊現行反革命破壞的同時,還必須著重打擊那些重大的刑事犯罪分子,以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及社會秩序的穩定。
二、為了完成上述任務,審判工作在執行政策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在同現行反革命分子作鬥爭中,仍須堅持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原則。對於進行各種現行破壞,情節嚴重的反革命分子,必須從嚴懲辦,在量刑上要依法從重;對那些罪行較輕,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依法從輕處刑,有的也可判處管制或作其他處理。
在當前的反革命案件中,有一部分是老牌的反革命分子。其中有些是受海外敵人的派遣或指示,有計畫、有目的進行各種破壞活動的;有的是潛伏的敵特分子,他們有反革命經驗,進行著隱蔽的詭密的活動,是一些毒性最烈的暗箭;還有一些是經過寬大處理後的反革命分子和沒有改造好的地、富分子,他們對當前的形勢作了錯誤的估計或者與敵特掛上了勾,就迫不及待的露頭活動。這些人大多數是堅決與我為敵,難於改造的分子。對於他們的處理,就要依法從重處刑;但對其中投案自首的、有立功表現的分子,可以視其情節從寬處理,以利於分化瓦解敵人。
新的反革命分子,在當前的反革命案件中,占有相當的比例,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其中有些是從反革命階級基礎中滋生出來的,有的是勞動人民蛻化變質的。他們的犯罪原因儘管是各種各樣,但其目的都是反對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反對人民民主專政制度,反對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從而進行各種破壞活動的。人民法院對這些新的反革命分子,決不能因為他們沒有歷史反革命罪行,或者沒有發現他們同敵特有組織聯繫,就不當作反革命處理。但由於這些案件的情況更為複雜,在處理上就更需要慎重,深入調查研究,具體分析。對那些罪行嚴重的、堅決的反革命分子,要依法從重懲辦;對其中罪行較輕,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依法從輕處刑;對勞動人民和青、少年,因一時誤入歧途,有過一些反革命言論和行動的,應當從寬處理,如果情節輕微,並確有悔改表現的,也可不以反革命分子論處。
對於案件性質的認定,必須具有明確的階級觀點,用階級分析的方法,根據案件事實嚴格區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在這個問題上,必須注意當前的特點。在過去一個時期,有些案件,看來好象是敵我矛盾,但實質上是人民內部矛盾;當前由於人民的經濟生活和民主生活都有很大程度的好轉和改進,在最困難時期存在的許多問題已基本解決,上述貌似敵我矛盾,實際是人民內部矛盾的情況已有所減少,許多真正的反革命分子,卻在利用人民內部矛盾而進行破壞活動,我們在處理案件時,就決不能只看現象忽視本質而誤敵為我。當然,也不要把在階級鬥爭中反映出來的一些人民內部問題,當作敵我矛盾去處理。總之,處理案件絕不要只根據表面現象作判斷;一定要對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我們知道,反革命犯罪,是具有反革命目的的,否則就不應認定其為反革命性質。例如反動謠言案件,如被告人為了與美蔣的反動宣傳相呼應,製造或有意傳播各種謠言,進行煽惑鼓動的,應屬於反革命性質;如果是人民民眾由於對當前複雜的形勢缺乏了解,沒有看清楚敵人的陰謀,以假當真,因而傳播了一些反動謠言,甚至作了某些誇大渲染,則不能認定為反革命犯罪。再如反動匿名信問題,如被告人是進行政治性的誹謗、造謠、誣衊或恫嚇等,應屬於反革命性質;如果個別領導幹部違反黨中央的政策,又缺乏民主,人民民眾因不滿而寫了一些過激言詞,對個別領導人進行攻擊,甚至某些情節還不符合事實,則不能認定為反革命犯罪。政治性的集團案件,情況更為複雜,反革命集團必須是有組織和具有反革命目的的集團犯罪;至於某些青年,由於幼稚無知而組織起來的落後小集團,他們有的也提一些政治性的主張,如果他們不是反對共產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則不應認定為反革命性質。以上幾種情況,前者要用專政手段對待;後者主要是說服解釋和批評教育問題,只是對其中少數對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後果的,可以進行行政處理或其他適當的辦法處理。對於究竟是敵我矛盾或人民內部矛盾,性質一時難於確定的案件,可以暫時作為人民內部矛盾處理,如果發現新的證據,證明確係敵人破壞再重新處理。
對現代修正主義分子中進行顛覆破壞活動或進行特務活動的,必須依法處理。由於這是目前出現的新問題,我們還缺乏經驗,對這類案件的處理,應當請示省、市、自治區黨委或中央核准。
2.在當前的對敵鬥爭中,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殺人犯、搶劫犯、強姦犯、大盜竊犯、大貪污犯、各種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慣盜、慣竊、慣騙分子等,也是打擊點,必須依法從重懲辦,個別的甚至要判處死刑。同時也要注意,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大量的還是那些罪行不十分嚴重,情節比較輕微的犯罪。這些犯罪,一般的說也是階級鬥爭的反映,也影響社會治安,有的很容易被反、壞分子所利用,也必須認真、及時地予以處理,防止他們繼續發展。但在處理時一般應當從輕。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分。
3.在保證社會安全的前提下,還應當繼續貫徹執行少捕、少殺、少管制的政策。要本著不可輕易殺人,不可不殺,但不可多殺的原則,對於那些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重大的現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要堅決殺掉;但死刑要加以嚴格控制,對於那些罪該處死,還不是非殺不可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可殺可不殺的一律堅決不殺。對於那些應該判刑、必須判刑的罪犯,要堅決依法判處;但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用其他辦法處理也可收到教育改造效果,民眾意見不大的,就不要判刑。對管制案件也要控制,在一般地區,被管制的人數也要比過去少,並且要認真審理,依法判決。
三、在當前的對敵鬥爭中,為了更好的完成審判任務,需要採取以下措施:
1.切實領會這次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的精神,全面安排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組織全體審判人員,認真學習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的有關檔案,正確認識當前的國際國內形勢,明確階級鬥爭的長期性、複雜性,切實領會中央指導階級鬥爭的方針、政策,注意防止輕敵麻痹思想。隨時注意與兄弟部門互通情報,了解本地區的敵情、社情,並對本地區的形勢作出正確的判斷。根據當地黨委的統一部署,把打擊現行反革命的鬥爭和法院的日常工作、把刑事審判和民事審判工作,作一個全面安排。基層人民法院還要注意加強人民法庭的活動,使大量的民事糾紛能夠及時得到解決,並要協同兄弟部門及時處理一般的違法犯罪案件,以便法院能夠騰出必需的力量,正確及時的處理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犯罪案件。
2.對一切現行破壞案件必須在保證正確的前提下及時處理。對於現行反革命案件和其他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要強調及時懲處,這是因為:可以及時揭露敵人的罪惡活動,打擊敵人的囂張氣焰;可以教育民眾,鼓舞民眾鬥志,有利於對敵鬥爭;可以及早分化瓦解敵人,促使一些不很堅決的反、壞分子懸崖勒馬。但是,不能因為強調及時,就可以對案件草率處理。一定要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前提下強調及時。第一,案情必須查證確實。這是適用政策和法律的根據,不能馬虎。對確定犯罪事實的決定性和關鍵性的問題,必須核查清楚;某些次要問題,如果影響主要事實的認定,也要查清。第二,法律規定的制度、程式必須履行。正確、合法和及時是一致的,不能離開正確、合法單純強調及時。
3.堅持民眾路線的工作方法。我們在審判工作上的民眾路線的經驗是豐富的。各地人民法院在當前的對敵鬥爭中必須繼續堅持民眾路線,把案件辦好。尤其在核實案情的工作上,必須深入民眾,調查研究,核對證據材料,把事實情節搞清楚,這是審判案件的基礎工作。在民眾中調查核對事實,要注意不同的意見,一切材料都必須歸卷,並且要經過認真研究。審判人員對材料所作的肯定或者否定的論斷,也要記入案卷中,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4.通過審判活動進行政策、法律的宣傳,對分化瓦解敵人,教育民眾,有良好的作用。各地人民法院在這方面都有許多好的經驗,其中很重要的一條經驗是在一定條件下選擇典型案件召開一定規模的民眾大會大張旗鼓的宣判處理,造成對敵鬥爭的聲勢,用以震懾敵人,啟發民眾的階級覺悟,調動人民民眾的鬥爭積極性。在今冬和明年(1963年)的對敵鬥爭中,在那些反、壞分子活動比較猖狂的地區,主要是邊沿地區、大中城市、鐵路沿線及其他社會治安問題多的地區的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典型案件,經黨委批准,協同兄弟部門採用上述方式,宣判處理一些罪犯,有力地打擊敵人,教育民眾。但要注意,這些案件,除了案情清楚,證據確鑿以外,還應該是:現行破壞的反革命案件或有教育意義的重大刑事案件;罪惡大,民憤大的案件。對女犯、少年犯不要大張旗鼓處理,以免影響效果。
法院在提到民眾大會上宣判處理的案件,事先一定要依法進行審判,履行各種必要的法律程式。不能以在大會上宣判處理代替公開審判。
5.上級人民法院要及時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中級人民法院,特別是高級人民法院,應該派得力的幹部深入到重點地區的基層人民法院,一面幫助工作,一面選擇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作為案例,及時發給下級人民法院參考,幫助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懂得在當前的對敵鬥爭中,如何區別敵我和人民內部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如何正確執行黨中央和國家的政策、法律,以及如何恰當的定罪量刑。並且要隨時注意檢查,把有益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黨委反映,並進行認真地研究總結,該推廣的推廣,該解決的解決。總結的內容,可以是某種類型案件,可以是某一個方面的鬥爭經驗,也可以是全面的總結。總結經驗必須實事求是,有什麼總結什麼,如實地反映工作中的實際情況,不得浮誇。但重點應該放在執行政策方面。如果發現漏判、錯判案件,應該及時地實事求是地加以糾正。
6.堅決服從黨的領導。法院對於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向黨委的請示報告制度。除了按照規定報請黨委審批案件外,還應該經常向黨委反映情況和意見,定期報告工作,取得黨委對審判工作的指示。
在對敵鬥爭中,法院與公安、檢察部門,既要密切協作,也要認真執行法制上的分工負責和互相制約。協作和制約都是為了統一對敵,既準又狠的打擊敵人。除了在審理過程中由於案情的發展需要逮捕人犯時,法院可以決定捕人外,人民法院決不能代替公安、檢察機關逮捕人犯。對一切報批後未經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法院決不能當作“自訴”案件受理。法院在審判案件時,應當聽取公安和檢察機關的意見,以取得兄弟部門的監督。對於檢察院起訴和公安部門移送的案件,如發現有問題也要及時提出,主動與他們商量解決;如果意見不能一致,就提請黨委或上級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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