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海口市建立海事法院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海口市建立海事法院的批覆》在1989.09.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海口市建立海事法院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9.09.09
  • 實施時間:1989.09.09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瓊高法(辦)報〈1989〉4號《關於設立海口海事法院的報告》收悉。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在海南省海口市海口海事法院;
二、海口海事法院與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同級,編制四十人,內設海事審判庭、海商審判庭、研究室和辦公室。幹部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管理。院長由海口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海事法院院長提請海口市人大常委會任免;
三、海口海事法院管轄海南省所屬港口和水域(包括西沙、中沙、南沙、黃岩省等島嶼)內發生的海事、海商方面的一審案件,抗訴案案件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四、海口海事法院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籌建。俟籌建工作完成後報告我院,由我院作出正式決定,宣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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