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刑事判決中不宜援引憲法作論罪科刑的依據的復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07-30發布的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55-07-30
【生效日期】1955-07-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55-07-30
【生效日期】1955-07-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刑事判決中不宜援引憲法作論罪科刑的依據的復函
新疆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55)刑二字第336號報告收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國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劉少奇委員長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指出:“它在我國國家生活的最重要的問題上,規定了什麼樣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須執行的,又規定了什麼樣的事是非法的,必須禁止的。”對刑事方面,它並不規定如何論罪科刑的問題,據此,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在刑事判決中,憲法不宜引為論罪科刑的依據。
你院(55)刑二字第336號報告收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國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劉少奇委員長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指出:“它在我國國家生活的最重要的問題上,規定了什麼樣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須執行的,又規定了什麼樣的事是非法的,必須禁止的。”對刑事方面,它並不規定如何論罪科刑的問題,據此,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在刑事判決中,憲法不宜引為論罪科刑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