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後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函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後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函的復函》在2000年0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後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函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2.17
  • 實施時間:2000.02.17
復函內容
法務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
你司《關於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後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函》收悉。經研究認為,夫妻一方死亡後,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購買該房時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齡優惠只是屬於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夫妻一方死亡後,如果遺產沒有分割,應予查明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還是配偶一方的個人所得,以此確認所購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所購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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