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懲嚴重經濟犯罪分子及時審理經濟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懲嚴重經濟犯罪分子及時審理經濟犯罪案件的通知》在1988.09.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於2013.01.18失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懲嚴重經濟犯罪分子及時審理經濟犯罪案件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8.09.26
  • 實施時間:1988.09.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最近一個時期,經濟犯罪仍很猖獗,特別是“官倒”活動,嚴重地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妨害改革和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廣大民眾對此反應強烈。根據最近召開的中央工作會議精神和當前嚴重經濟犯罪的情況,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人民法院都要認真學習、領會中央最近提出的,明後兩年要把改革和建設的重點放到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上來的重要意義。要堅決打擊嚴重破壞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的犯罪活動。對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進行投機倒把活動(即“官倒”)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以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堅決依法懲處,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不能僅僅因為他們沒有“中飽私囊”而不予追究,或者只給予罰款了事。這在《海關法》、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1988年)1月21日通過的兩個《補充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中,都已做了明確規定,各地應當認真執行。
(二)繼續堅持對大案、要案的登記立卡制度,以便及時掌握情況,心中有數。對某些重大的經濟犯罪案件,必要時,仍應提前介入。起訴到法院的,要抓緊及時審理,早日結案,避免久拖不決。
(三)堅持依法公開審理;堅持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對一些重大案件、典型案件,審結後,要注意與宣傳、新聞單位聯繫,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報導、評論,擴大宣傳,以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增強廣大民眾同犯罪分子作鬥爭的信心和積極性,以發揮更大的社會效果。
以上通知,各地在貫徹執行中有何情況和問題,望隨時報告。並請將目前已掌握的有關這方面的情況於10月上旬向我院通報一次。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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