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周海嬰訴紹興越王珠寶金行侵犯魯迅肖像權一案應否受理的答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周海嬰訴紹興越王珠寶金行侵犯魯迅肖像權一案應否受理的答覆意見》在2000.06.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周海嬰訴紹興越王珠寶金行侵犯魯迅肖像權一案應否受理的答覆意見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6.26
  • 實施時間:2000.06.26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7]浙法告申民他字第6號關於周海嬰訴紹興越王珠寶金行侵犯魯迅肖像權一案應否受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公民死亡後,其肖像權應依法保護。任何污損、醜化或擅自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構成侵權的,死者的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魯迅之子周海嬰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條件,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以調解結案為宜。如調解不成,你院可根據本案實體審理的情況確定被告是否承擔責任或如何承擔責任。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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