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周凱訴韓俊房屋糾紛案的復函》在1990.03.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周凱訴韓俊房屋糾紛案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0年03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3月28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法民臨字(1989)第9號關於周凱訴韓俊房屋糾紛案的請示報告及所附卷15宗均已收悉。經閱卷並徵求了國家土地管理局和建設部的意見後,我們研究認為:周凱與韓俊雙方訟爭的3間房屋,在建房前雖未簽訂合建協定,批件和房照也是周凱一人的,但從周凱申請批件後,韓俊即將其棚廈拆除,然後雙方投工投料進行建房,建成後又各居住管理一間半房等事實來看,說明雙方事先不是沒有約定的,因此,基於雙方投工投料的共建事實,訴爭之房應為雙方共有。你院審理時,如有調解為共有就儘量調解解決,調解不成時也可以按共有進行判決。